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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纳税筹划面临诸多风险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6-25

  因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高达20%,所以将娱乐业收入中包含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出来,是常见的税收筹划思路。对于量贩式KTV,在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混合销售的特点是,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既提供商品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劳务。娱乐公司(或者以娱乐业为主兼营商业的纳税人,下同)向娱乐场所的顾客销售商品,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而不是兼营业务,娱乐公司混合销售业务中所含的商品销售收入,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应当并入娱乐业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量贩式KTV要想把商业零售业务从娱乐业中分离出来,应当注意超市必须构成独立纳税人,即超市必须是独立法人或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是娱乐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也不能是经营娱乐业为主的纳税人的兼营业务。

  注意餐饮收入的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征收范围。因此,娱乐场所提供的餐饮服务仍然属于娱乐业征税范围,不能按“服务业———饮食业”征税。因此,如果餐饮公司属于独立纳税人,那么餐饮公司收取的餐饮收入不属于娱乐业收入,应当独立征税。需要注意的是,餐饮公司未提供就餐场所销售食物的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不应当征收营业税。KTV筹划面临诸多风险第一,量贩式KTV不可盲目提高商业收入并减少娱乐业收入,如果造成娱乐业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娱乐业收入,并补征娱乐业营业税。

  量贩式KTV的筹划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如果量贩式KTV由一家大型商业企业兼营,并且商业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那么KTV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包括商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都应当增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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