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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困难重重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6-25

  本网讯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取消了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然而,据23日出版的《中国税务报》报道,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政策仍停留在讨论阶段,相关细则亟待明确。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从目前情况看,制定专门的核定“纳税人”税收优惠办法困难重重。

 

  据有关人士介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此前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发布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新《办法》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办法》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等内容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相一致。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了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适用情形,调整了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二是明确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办法》,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这就意味着,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将不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三是取消了过去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今后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纳税人也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允许核定“纳税人”享受优惠的原因有两个

 

  有关专家认为,取消过去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其为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带来了希望。取消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新税法调整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过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取消,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已所剩无几。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比25%的法定税率低了5个百分点。而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如果仍然保留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就成了一句空话,很多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无法享受到税法规定的优惠。因此,《办法》取消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就成为必然。

 

  二是解决就业问题的考虑。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是安排就业的重要渠道。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出台了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招用1名下岗职工每年可扣除4000元税款,对一些小型企业还是有吸引力的。但是,由于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影响了企业招聘下岗职工的积极性,而取消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正好可以弥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这一不足。

 

  核定“纳税人”享税收优惠困难重重

 

  尽管取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带来了好消息,但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分析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国家出台专门的办法不太可能,主要原因出在立法问题和核定征收本身的作用上。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现行税收优惠和核定征收政策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1、新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条款来说,主要有六类:

 

  一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条款有:第二十七条(四)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一)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第三十条(二)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是鼓励环境保护与节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条款有:第二十七条(三)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五是支持安全生产。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是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条款有: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十条(二)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六种情形需要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从上述两个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的,而且新法中所列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都非常的严格,作为会计核算都不健全的核定征收企业,享受政策显然不太可能。即便允许享受,也不可能在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表现,因为新法已经通过执行,不太可能因为修改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而重新进入立法程序。

 

  其次,从税法的规定看,绝大多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需要企业能够规范财务制度,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而这一点多数核定征收企业不具备。

 

  再有,从核定征收的本意来讲,享受优惠也有困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这就意味着企业即时出现经营亏损,也必须视同实现经营利润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质是对于企业无法准确核算其经营成果的一种惩罚性措施;而税收优惠政策是在企业实现了经营利润的情况下,对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所得税减免措施。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因此,专家认为,为核定“纳税人”制定专门税收优惠有一定难度,但税务部门可以在征收率上给予适当体现。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通过计算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这种方式下,核定应税所得率非常关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规定了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

 

  因此,国家可以在这些浮动税率范围之内确定一个规范,允许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企业适当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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