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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为鼓励优势资源转换出台多项财税优惠政策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日期:2008-6-27
    记者日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新疆就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利益分配和清理整顿小冶金等方面,相继作出多项涉及财税政策的决策,具体包括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返还办法、调整资源税分享政策、将区内矿产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等政策。

  在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返还办法方面,决定从2007年起,固体矿山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留成部分,全部以奖励经费形式下达拨付各地、州、市,全额用于各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

  在调整资源税分享政策方面,决定从2008年起,除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全额返还资源产地。7月1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已经分享的资源税,新疆财政将于今年8月底以前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到各地。7月1日后,资源税将作为各地固定收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不再参与分享。

  在调整资源产地和资源加工地利益方面,为促进新疆资源加工集约、高效开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决定调整资源产地和资源加工地利益分配体制,将区内矿产加工企业产生的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

  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已会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一直到终端产品生产销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返还资源产地。税收返还额以矿产加工企业在资源产地采购矿产品金额占企业采购矿产品总金额的权重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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