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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几个重要问答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6-30

  本网讯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以下是本网总结的几个关于税务登记的相关问题,供企业参考学习。

  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税收征管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方面有何规定

  答: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开业、变更、停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征管法中对设立税务登记管理的规定主要有:

  1.界定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征管法还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规定征纳双方办理登记的时限。《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和税务机关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即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规定了税务机关与工商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了工商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登记注册、发照情况,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的义务。4.明确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及账户查询协助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所有账号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这样,税务机关就能凭借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掌握大部分纳税人银行开户情况,达到控制税源、追缴税款的目的,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

  问: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是什么?

  答:1、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通告之日起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也应当自通告之日起到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2、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问: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税务登记管理上有什么规定?

  答: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

  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问:临时税务登记证是否与正式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答:按照国税发〔2006〕37号文件规定,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和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因此可以说,临时登记证与正式登记证效力上没有区别。该文件还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合同上写明老胡承包两年,则此税务登记有效期就为两年。其实,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与办理正式税务登记基本一致,只要提交相关的证件、资料,填写好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就会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问:外出经营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税收征管法规上所称的外出经营,也叫异地经营,是指在A县(市)的纳税人临时到B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B县(市)被税务机关称之为外来经营。在外出经营的涉税管理上,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连续12各月内),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所谓的报验登记,是指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是税务登记管理的一种方式。作为税收征管的起步程序或首起环节的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需要下列步骤和程序:

  首先,向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需要查验的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证件或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对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但若是异地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还应当同时持有,1、中标通知书;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和4、本系统的施工队伍的事实及其证明资料。

  其次,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对于销售货物的纳税人,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经实地查验后予以登记;对于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另外,自2006年10月1日执行的《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还有下列具体的新要求: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3、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4、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5、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6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当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不办理或不能出具《外管证》而异地经营的纳税人,应分别承担下列法律责任或后果: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

  2、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4、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5、无权取得经营地发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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