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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要做税务登记注销 关注相关程序和风险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6-30

  本网讯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因各种原因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首先,纳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税务机关接受后,向纳税人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缴销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清票的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三)《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四)《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六)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七)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九)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后,对纳税人清税、清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实施税务检查。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对纳税人清税审核的重要依据。

  经审核无误的,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向纳税人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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