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23号),明确天津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8469元,超过此标准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的规定,2007年天津市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3倍为8469元。因此,对天津市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8469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为个人在天津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8469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天津市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6号)的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同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到11%。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高、降低或缓缴公积金。具体事项如下:
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6年、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1422元、1694元),可以申请降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06年、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948元、1129元),可以申请缓缴2008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6、2007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也可按照本条第(二)项执行。(2004年、2005年、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1052元、1196元、1422元)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制定补缴计划,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一次性或分期补缴。
(五)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签章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