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上海市地税局发现,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放松了对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就此,该局日前下发()规定,即日起,停止审批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一律使用统一的《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此外,对已印制、使用的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止,如需延期使用的应报上海地税局备案。
《通知》要求,上海市各税务机关要严格冠名发票的审批,对能使用本市税务统一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批印冠名发票。
据悉,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