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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部门:接受和转赠捐赠的部门要提供指定票据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7-3

  本网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民政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就做好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及四部门对该项工作的相关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接受社会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还应注明捐赠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捐赠时应向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索取捐赠票据,并凭该票据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重申,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九个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

 

  通知明确,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需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

  2.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5.上一年度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

  6.组织章程;

  7.接收、使用捐款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

  8.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北京市民政局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基金会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名单及相关资料分别转送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接到上款所述资料后,共同对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是否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以文件形式下发接受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申报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时注意提供相关材料

  

  通知明确,凡具有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行为的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须附送两类资料:一是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资料;二是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北京市接受社会捐赠票据。

 

  此外,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年检情况、接受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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