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大功率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公告明确,对2008年1月1日起至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办理先征后退手续;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公告明确,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1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风力发电机组仍可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8年11月1日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据悉,根据《》()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