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规范我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征缴和管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大连市总工会印发《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办法》明确,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此外,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计入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无法查清或核算不实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缴费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其中,中国金融工会管理的在连金融、保险单位按2%经费的15%缴纳;邮政、电信、移动、铁路、地质等产业按2%经费的10%缴纳;电业产业按2%经费的13%缴纳;机场按2%经费的30%缴纳。此类缴费单位应当填写《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单位审批表》,并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市总工会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报征收
(一)缴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费登记表》,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报送到大连市总工会或区市县总工会。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照属地征缴原则,由缴费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征缴管理。
(三)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l0日前,填报《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办理。
(四)地税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国库进行核算。缴费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将其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入国库。
(五)地税机关要及时与国库进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账工作,确认无误后,通过国库“工会经费待划转户”划转入大连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六)2008年7月1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工会负责清理补缴。
四、检查与监督
(一)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对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报表、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违法行为,向工会组织或主管地税机关举报。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经主管地税机关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信息传递
(一)地税机关与总工会应当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向总工会传递有关代征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总工会应当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织的组建信息。
(二)缴费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等其他事宜,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市总工会及同级总工会。
七、附则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征入库后,县级以上工会定期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到建会单位的工会经费账户。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征入库后,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费的,缴费单位应当向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市总工会办理具体退费事宜。
(三)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使用办法不变。
(四)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大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原工会经费缴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