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准确考核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在相关融资法规及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于2004年1月15日和2007年2月15日对部分内容做出修订。目前,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已经执行一年多,结合新会计准则执行以来发现的问题,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就非经常性损益做了修订,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修订意见解释称,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的特殊性,影响了反映公司正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出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投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收益;
(十七)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上市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