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0849号)明确,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将对受灾严重地区将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通知明确,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落实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政策,由有关单位在向用电户收取电费时,直接扣减该用户当期应当免收的基金,并在开具的收款凭证中注明扣减的具体数额。
四川、甘肃、陕西省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坚决取消违规出台的各种基金项目。其他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受灾严重地区新建企业、帮助灾区恢复生产,享受上述基金减免政策。但各地的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数额等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