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据安徽国税消息,根据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给予明确。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分析认为,该文件最重要的变化是修改了44号文件中关于“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允许弥补亏损”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从第二季度开始,企业预缴的所得税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申报纳税。
据悉,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顺利实施,国税总局于2008年1月9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文件规定,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要分为A类和B类,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B类适用于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同时也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关于(月)季度预缴能否弥补亏损的问题上。
44号文件未出台前,原来的申报表规定是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行申报缴纳税款。但是文件所列新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这一栏,那么是否意味着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呢?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些税务机关认为由于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取消了亏损弥补这一栏,因此,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而一些税务机关却认为如果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允许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不合理的,首先从会计角度说,利润总额具有连续性,上年亏损今年就会通过账延续下来,也就是间接弥补亏损了,至于税法调整的是否应补缴税款,可以通过汇算清缴解决,新法季报表样中虽没有设弥补亏损这栏,但并不说明企业的亏损就不能弥补,若规定不允许企业弥补亏损就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矛盾,同时(月)季度申报表不弥补亏损,等到年底汇算时再弥补,那就会占用企业的大量资金,因此,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是可以弥补的,通过用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扣除亏损后有利润的,再按25%缴税。而另外还存在着一种观点,那就是既然没有规定是否能够弥补亏损,就直接按照其他预缴方法来直接预缴,就回避了是否能够弥补这个问题。
为了明确上述执行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此外,文件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