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大连市残保金按年计算、按年征缴。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次年5-6月,征缴期为次年7月;2007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2008年6-7月,征缴期为2008年7月。
通知明确,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每少安排1人,按不低于单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通知明确,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地税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保障金。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相关概念界定如下: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2.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未参加年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3.已安排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享有平等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4.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据市或区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确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通知最后强调,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由财政、地税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