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从7月起,北京、天津、上海、南京等地分别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或比率进行了调整,其中,北京市各单位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执行“8%至12%”的浮动比例,而是统一提升到12%的标准。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认为,无论是基数的上调,还是比率的调整,都将对企业的财税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企业财税人员应及时关注这一变化,综合分析它给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
基数调增,企业要注意整体成本核算
今年以来,受物价上涨、宏观经济偏热以及银根紧缩的影响,不少单位的日常办公、原材料、差旅等成本大大增加,再加上去年新劳动法的实施和今年部分地区调增住房公积金,企业的整体运营成本急剧上升。为此,专家提醒:企业应该尽早着手,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认真分析,合理调整资金的利用,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营。特别是制造业等人力成本支出较大的企业,对此要引起足够重视。
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不能超上限
据悉,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借此进行逃税。
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企业,根据》()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缴存基数,被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据记者调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基数和限额标准,各地每年都要根据当地职工的上年度平均工资进行调整。目前,各地执行标准中以5%—12%和8%—12%的比率居多,最高限额多为月缴纳基数的3倍或5倍,其中广州市的缴存比率最高,为5%—20%,最高限额为16745。
此外,根据《》()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北京某单位按20%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则需按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这一标准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且超过部分也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方法要注意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入成本(费用),并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缴交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对此,专家提醒企业注意:虽然会计上要求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但是其并不作为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应付工资调增数额时,应注意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并不是一定企业发放的全部住房补贴)扣除。
另外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无论是在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关键的问题还是发放的基数与比例要符合政策规定。一般来说,对于发放工资不再分明细项目的企业,其员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的基数最好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来提取。
单位每月末要和专门办理归集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进行对账,保证账户余额一致,并且每月末单位的“银行存款———归集职工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和所有“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合计数也必须是相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