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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提醒:职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也要缴个税
核心提示:
来源:扬州网 日期:2008-7-12

  时值盛夏,很多单位都开始给职工发放高温费即防暑降温费,据了解,根据我省规定,企业在岗职工今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最低为64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最低为520元(按照4个月计算)。市地税局相关人员通过本报提醒市民,在拿到高温费时,别忘了缴个税。

  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但须注意的是,各单位所发放的高温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此不在免税范围之内,所以必须要缴个税。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高温费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并入到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进行征收的,并不是另行征收,征收比率根据个人工资所得不等而相应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从5%到35%不等,也就是说,一笔640元的高温费,根据工资个税的扣除比率不等,最低缴个税32元,最高缴个税224元。

  十种情形免征个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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