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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率降低,银行业半年报成绩显现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7-14

  截至7月4日,共有497家公司发布了今年上半年业绩预告,60%的公司预增。特别是银行业增长势头迅猛,上半年业绩预告喜声一片:工商银行预增50%以上,招商银行预增100%,浦东发展银行预增更是达到了140%以上。在分析预增的原因时,上述银行都在预告中明确表示,实际所得税率降低是一个重要因素。业内专家预计,所得税税率下降将直接增加税后净利润,预计上市银行今年净利润率整体提高11个~12个百分点。在不同的盈利水平下,净利润有望提高数百亿元。

  税率下调将长期利好银行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许多条款都很“新”,但对银行业来说,税率下调8个百分点无疑是最大的利好,而且这种利好还将长期存在。

  北京市西城区的金融街汇集了许多银行的总部,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第九税务所专门负责对这些金融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该所所长白玉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减轻了内资银行的税负,使其盈利水平上升。在税后利润分配政策一定的情况下使留存收益增加,内资银行的资本实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得到增强,并将促进内资银行的发展和产业升级,有助于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直接提升了上市银行股的估值水平,这不仅可以从整体上提升上市公司业绩,而且对资本市场发展也是一个长期性利好因素。

  在采访中,一些业内专家指出,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前,很多费用虽然在会计上列支了,但由于税法不允许抵扣,造成企业纳税基础偏高,会计利润偏低。因此,很多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率要高于33%。其中,计税工资制度就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金融机构的税前计税工资制度,内资金融机构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成本费用也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姜金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银行业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网罗人才成为各大银行的头等大事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工资税前扣除规定有利于内资银行建立富有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帮助银行留住业务骨干的同时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加盟,从而提高银行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白玉明还告诉记者,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合并在一起考虑,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他说:“内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分别由原来的2%和5‰变为15%,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有利于各大银行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更好地提升企业形象。”

  部分银行未能迎来“开门喜”

  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使多数银行在今年“开门见喜”,但也有部分银行实际税率下降幅度较小甚至上升。业内专家分析说,不同银行实际税率下降的幅度不同,这主要是由国债免税收入的占比结构不同与税收政策调整不同所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而银行一般都购买了数量不等的国债,只是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各有不同。国债免税收入占比低的银行受所得税税率变动的影响较大。因为国债免税收入所占比例低意味着非免税收入所占比例高,税率整体下调对这些银行的影响就比较直接而明显。

  税收政策调整不同也使得不同银行适用的法定所得税率变化不同。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即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08年~2012年依次为18%、20%、22%、24%和25%。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同时,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对此,深圳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曾碧强向记者介绍,2008年以前,上市银行一般均按照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也有部分支行(如深圳地区)或业务(如离岸业务)享受着优惠不等的低税率。在各银行大部分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下调至25%时,少部分分支机构(主要是深圳地区)则从原来的低税率逐步向25%的所得税率过渡,这就部分地抵消了实际所得税率下调的幅度。据记者了解,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在深圳地区业务比重较大,实际所得税率下降相对较少,从税率下降中所获收益也就相对较小。

  呆账准备金处理方式备受关注

  在采访中,当记者提及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时,受访的业内人士及有关专家无不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度。原来,造成银行呆账的原因有很多,如果不能计提呆账准备金将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业绩,但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呆账准备金税务处理的规定却迟迟没有出台。

  按照原来的规定,金融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为可提取呆账准备资产余额的1%,不足部分于年末补提,超过部分于年末冲回。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只是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今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对2007年度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对呆账准备金如何提取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第九税务所所长白玉明说,这仅仅是个临时性的规定,而新的纳税年度已经开始,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亟待明确。他提醒广大纳税人密切关注后续将要出台的相关政策。

  4月3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报》,该年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6.2%,达到历史最低水平。但业内人士表示,这并不代表银行业的呆账风险一定会持续下降,风险的不可测性呼唤更加完善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

  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姜金邦表示,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对银行的良性经营意义重大,他相信新的金融业呆账准备金制度一定能够充分考虑原来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遵循谨慎性原则等方面存在的不协调之处,使呆账准备金制度发挥更加充分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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