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等内容。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分析认为,根据今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享受15%的税率,而且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150%加计扣除。之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进一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的几个条件,但并没有对认定的程序和相关条件的定义给予细化明确。因此,该《指引》的出台,使得认定工作更具操作性,通过该文件,企业也能清晰了解高新企业认定的相关问题。同时,文件的出台也意味着一直停留在讨论层面的高新企业认定工作正式启动。
2007年底前已认定高新企业仍需要重新认定
《指引》明确,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指引》还明确,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此外,《指引》还明确,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定期限为60天,证书三年有效。
根据《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经过自我评价、注册登记、准备并提交材料、组织审查与认定和公示及颁发证书五个步骤。其中,前四个步认定机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社会各界如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认定(复审)当年即可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指引》明确,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活动的确认及研发费用的归集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此,《指引》明确,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经费,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根据《指引》的规定,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主要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中,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定义明确
《指引》明确,《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对于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
本《指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范围明确
《指引》明确,《认定办法》所称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四部分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指引》明确,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提醒企业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申请认定问题
根据《指引》的上述规定,结合之前出台的有关认定政策,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作出如下提示:
1、新老高新企业都得认定。由于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企业要想享受新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则无论企业是否已具有“高新”资格,均需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重新进行认定。但根据《指引》的规定,之前已获得过高新资格的企业可以优先认定,这种优先不是说可以走捷径,而是因为其之前的申请认定资料已有备案,在认定程序上,相对于首次申请认定企业比较容易。
2、注意60日认定期限。《指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在提交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此,欲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综合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前测算好时间,尽快安排申请认定工作,避免因认定时间延误了享受优惠的机会。
3、注意高新企业准入门槛。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依据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另外,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只有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申请认定高新企业,同时,企业提交的认定材料一定要真实可靠,因为一旦被查处高新有假,除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外,认定机构在5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