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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将对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增值税评估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7-17

  本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每年选择部分行业或项目统一组织全国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今年将选择对水泥生产企业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评估时间为2008年6月至8月,评估对象为2007年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生产企业。

 

  据悉,一直以来,水泥生产企业在收入的确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金交易不申报。众所周知,由于水泥销售对象的特殊性(中间商、建筑商、建安企业或者个体消费者),无票交易、现金交易在整个水泥销售市场占有较大比重,导致销售收入确认的不确定性。二是收入长期挂往来。对收入的确认可大可小、可提前可滞后。通过往来人为控制或调节收入实现时间、收入申报期间,使一定期间内实现税金或者应缴税金减少,达到尽可能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三是无票交易不上帐。主要表现在农村市场,只要价格上双方达成一致,无需开具销售发票就提货走人,这部分收入往往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

  扩大进项税金抵扣以降低税负。水泥生产必需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掺合料,由于来自于相关企业的下脚料,大多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只能通过运输渠道,将购进辅助材料以“运输费”的名义开具发票获取抵扣。由于水泥企业原材料和产品大进大出的特殊性,决定了有相对稳定并颇具规模的运输业主为其服务,同时又由于交通运输营业税税率与运费抵扣率的率差,带来了水泥行业在运输费用抵扣上的大做文章,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着虚开与反虚开的反复博弈。现行增值税政策体制下,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或者人为调控税负,惟有从销售与进项抵扣两个方面做文章。因此,税务机关此次评估内容的重点就是对应税收入和进项抵扣凭证进行评估。

  1、水泥生产企业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是否存在无偿赠送商品、商品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以及各种价外费用不按规定计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逾期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销货退回或折让不按规定处理问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等。

  2、水泥生产企业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评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其他抵扣凭证项目填开是否完整齐全,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等。

  3、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就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条件、退税申报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此外,在实施纳税评估的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评估人员应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如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信息、国家公布的水泥行业能耗标准等),运用能耗法、投入产出法等评估方法,测算出水泥产品的产量、销量,与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对比,验证企业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审核其是否存在骗取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问题。对发现存在偷税嫌疑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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