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9日介绍,发展改革委近日已发文,要求各地加强和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对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风险。
发展改革委表示,中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中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通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通知指出,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通知强调,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