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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为奥运工程提供设计、施工劳务的纳税分析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7-22
   本网讯   “北京奥运”需要建设大量的比赛场馆及其配套设施,这些比赛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除了国内企业的积极参与,也需要有经验和有实力的外国企业和机构的帮助和支持。那么,对于外国企业为“北京奥运”工程建设所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劳务该如何纳税呢?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就此作了详细分析。

 

  一、提供设计劳务的纳税规定

 

  据介绍,对外国企业为“北京奥运”建筑工程提供设计劳务的情况,目前并没有特别的税收规定,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应该适用中国现行税收法规的一般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1、若为工程提供设计劳务的外国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这样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可免缴企业所得税。

 

  2、若外国企业为工程提供的设计劳务工作既涉及境内设计又有境外设计的,应划分境内、境外收入,就境内设计部分征收营业税,并按照核定利润率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境外收入的划分原则和方法可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外[1986]172号文件的规定。

 

  专家提醒:上述所得税的纳税问题,还需要依照中国与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关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国际税收协定就此的一般规定为: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属于:①该常设机构,②在另一国销售与通过常设机构销售的货物或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商品,或③在另一国进行的其他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经营活动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为限。其中,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山、油井或汽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对外国企业为工程提供设计劳务所雇佣的人员,其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依照中国与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国际税收协定就此的一般规定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的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收。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所得,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征税:①收款人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期间在该另一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国居民的雇主或其代表支付;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按上述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

 

  二、提供施工劳务的纳税规定

 

  对外国企业力“北京奥运”建筑工程提供施工劳务的情况,目前也没有特别的税收规定,应该适用中国现行税收法规的一般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外国企业在为中国境内工程提供施工劳务时,若外商独立承包工程的施工,且包工包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及《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财税[83]149)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工程收人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依据该收入按照核定利润率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外商只包工不包料或原材料代为采购的,则应按上述财税[83]149号第—条第一、二款和《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87]134)的规定,只就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并依据该收入按照核定利润率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所得税的纳税问题,还需要依照中国与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关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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