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集体林权改革将采用承包制 租赁合同解决产权问题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网 日期:2008-7-23

  在昨天下午举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针对一些地方政府的确存在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把集体林地租给了一些企业和大户来经营的情况,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指出,因为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所以在中央政府文件的规定上,对此是分类进行处理的。

  贾治邦介绍,第一种情况,对租赁费特别低的,农民意见又很大,过去集体和政府进行租赁的时候,又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的,要求提高林地的租赁费;在租赁过程中,租赁大户要承担林业特产税等多项林业税费,现在改革后,很多林业税费减少了,林业特产税也取消了,按规定应该增加林业出租费。

  但是,承包合同要基本维护,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和农民商量。

  第二种情况,租赁合同基本合理,农民也满意,承包的租赁费也是比较高的,而租赁大户又把当地农民雇佣到他那儿给他打工,这样就维持这种租赁承包合同。

  第三种情况,集体经营基本合理的,要求对林子明确产权,通过股份制,均股均利到户,解决林地产权问题。

  贾治邦表示,总体原则要求,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能承包到户的,一定要承包到户。如果有历史遗留问题,灵活地根据不同情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经过和农民讨论,把它处理好。

  贾治邦强调注意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所有权第一次分离,是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前面加了“承包”两个字,这就是必须要承包给本集体的农户。这是第一次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叫做承包经营权。这是初始产权的分配,它体现了平等,就是村上的农民人人都平等享有该权力。

  当集体组织的农户得到了承包经营权的林地,他可能进行二次的转包、承包出租,这就叫做二次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的第二次分离,但是也规定,第二次要承包,在本集体以外的农民或其他人承包,承包时间是农户原来70年承包期的剩余期,

  贾治邦指出,凡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要维持。凡是不符合的,都要纠正。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