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下午举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针对一些地方政府的确存在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把集体林地租给了一些企业和大户来经营的情况,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指出,因为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所以在中央政府文件的规定上,对此是分类进行处理的。
贾治邦介绍,第一种情况,对租赁费特别低的,农民意见又很大,过去集体和政府进行租赁的时候,又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的,要求提高林地的租赁费;在租赁过程中,租赁大户要承担林业特产税等多项林业税费,现在改革后,很多林业税费减少了,林业特产税也取消了,按规定应该增加林业出租费。
但是,承包合同要基本维护,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和农民商量。
第二种情况,租赁合同基本合理,农民也满意,承包的租赁费也是比较高的,而租赁大户又把当地农民雇佣到他那儿给他打工,这样就维持这种租赁承包合同。
第三种情况,集体经营基本合理的,要求对林子明确产权,通过股份制,均股均利到户,解决林地产权问题。
贾治邦表示,总体原则要求,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能承包到户的,一定要承包到户。如果有历史遗留问题,灵活地根据不同情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经过和农民讨论,把它处理好。
贾治邦强调注意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所有权第一次分离,是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前面加了“承包”两个字,这就是必须要承包给本集体的农户。这是第一次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叫做承包经营权。这是初始产权的分配,它体现了平等,就是村上的农民人人都平等享有该权力。
当集体组织的农户得到了承包经营权的林地,他可能进行二次的转包、承包出租,这就叫做二次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的第二次分离,但是也规定,第二次要承包,在本集体以外的农民或其他人承包,承包时间是农户原来70年承包期的剩余期,
贾治邦指出,凡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要维持。凡是不符合的,都要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