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5号),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通知规定,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主要有以下八项:
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7、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8、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通知明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局、规划发展局、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产权管理局、企业改革局、企业改组局、企业分配局、综合局、收益管理局、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研究局(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外事局和人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