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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垄断法》实行垄断将重罚 考验执法者智慧
核心提示: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08-7-27

  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对于来自垄断行业里一些垄断行为有着切肤之痛。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有效规制,一些行业在涉嫌垄断的时候,一直“理直气壮”。

  《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能否遏制垄断,备受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年律师顾问邱宝昌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为我们解读了这部法律的“亮点”。

  行业协会:实行垄断将被重罚

  7月20日中午时分,记者在北京东城区几个大的饭店餐馆看到,店堂里都有落款为行业协会的“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而当前来就餐的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饭店用餐时,有好几次分别被服务员客气地婉拒,或让消费者按自代酒税价格的10%到30%缴纳“开瓶费”。

  前一段时间出现的方便面“集体涨价”风波,也有人质疑涉嫌行业垄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竞争不断加剧,出现了一些垄断协议的现象。2006年年底,方便面中国分会就开始酝酿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而这样的涨价谋划会议一共开了3次。一些方便面企业按照这3次会议的协调安排,从2007年6月起,相继调高了方便面价格,部分企业决定从7月起全面提价。其实,价格联盟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几年前,国内九大彩电企业结盟深圳,以同行议价形式共同提高彩电零售价格,并迫使彩管供应商降价。其后又出现了空调联盟、民航机票价格联盟、电脑价格联盟等。对此,邱宝昌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成本、供求等因素的变化,企业涨价本无过错,但是以价格联盟的形式串通涨价就涉嫌价格垄断,今后可能涉嫌违法行为。”

  商务部有关新闻发言人也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规定,禁止各式各样的价格联盟或者价格卡特尔。我国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并进一步明确被禁止的垄断协议无效。“这从法律上否定了垄断协议的效力,为查处串通涨价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类似这种串通涨价的行业协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此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将实施的《反垄断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反垄断法》第二章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七章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经营者:不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什么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邱宝昌律师指出,这明显是针对本身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言。现实生活中,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很多。例如水电、民航、电信等,由于这些企业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需要在市场交易中,遵循公正的交易规则,以保证经济的顺利发展及民众生活的正常需求。但不可否认,生活中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例随处可见。具体说来,价格垄断、抵御市场价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中国青年报社调查中心近日作的一项调查显示,公众认为不合理收费的前4项包括:手机和固定电话月租费(30.5%)、电信商擅自开通服务收费(30.4%)、手机漫游费(29.9%)、手机双向接听费(28.9%)。而对于“你认为哪个领域的乱收费现象最为严重?”的提问,公众给出的排序是:电信、电力、石化等垄断部门。此外,调查显示,34.5%的公众认为“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有恃无恐”是乱收费存在的最主要原因。

  在回答公众关心的关于火车票退票费的问题时,邱宝昌语气坚定地说:“关于取消退票费的问题,不是发改委与铁道部之间的认知问题,而是民众权益与垄断利益之间的较量。”他说,收取火车票退票费涉嫌违反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立法精神,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根据其立法精神对其予以规制。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

  长期以来,垄断企业的高福利,邮政、通信等行业里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因为“独此一家”养成的恶劣服务态度,说收费就收费的“蛮横”,无不让公众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

  尽管目前已经全面进入市场化经济体制,但行政垄断并未消亡。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是行政垄断产生的重要动力。相比于方便面行业的价格垄断与串谋,对社会公正伤害最大的是银行、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行业。这些行业,不仅仅是经济垄断,更是一种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自然而然继承下来的行政垄断。

  有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规定,一些销售企业只能经营本地产品,招待用餐也只能喝本地酒,排除、限制外部地区企业到本地投标,严重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人们习惯称这种行为为“地方保护主义”。《反垄断法》对上述行为有着明确的说法。

  邱宝昌律师介绍说,根据该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我们希望通过该条规定的实施,会使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培育市场主体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意识。

  有识之士分析认为,对“行政垄断”说“不”,是反垄断法的最大亮点。

  另一方面,对消费者而言:可以弥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在宏观领域的鞭长莫及。垄断的情况下,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会受到严重的限制,或者根本没有这种权利。而消费者仅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专项法规进行维权,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在经济实力、交易信息获取以及救济寻求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通过对垄断的规制使竞争趋于良性有序,以保障消费者在交易中获得较为公平的市场环境。

  新法实施:考验执法者的智慧

  商务部消息人士透露,随着《反垄断法》实施日期的临近,设在商务部的一个负责反垄断调查的司局级部门即将成立。为了配合这个“反垄断调查局”的成立,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也将成立新的司局机构,分别负责《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垄断”审查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

  但是舆论普遍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整套规则,更是在立法、监督、裁决、执行等过程中一系列现实存在的利益群体以及代表这些利益群体的活生生的人之间的一种博弈。法律条文本身是静态的,但是法律的实施过程则是动态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的、适用的司法解释,体现法律的前瞻性、惩戒性和威慑性则更为重要。

  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一头牵着广大百姓的利益,一头牵着某些部门及一些行业的利益,涉及各种利益群体关系。因此,该法的实施,既要严格禁止那些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又要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实际,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自强能力,为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留有足够的空间。而如何妥善平衡处置这些利益关系,确立执法主体,对执法者的智慧是非常大的考验。

  正如有关专家所言,仅靠一部立法是不可能解决所有垄断问题的,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的不公平竞争和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但是,只要以法律的力量向垄断行为说“不”,同时加快相关领域的改革,那些让百姓深恶痛绝与市场经济主旨所不容的垄断行为就将受到遏制,而因垄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问题也会获得更加妥善的解决。(李秀玲)

  相关链接

  ●《反垄断法》要点: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等措施。

  ●什么是价格卡特尔?

  价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牟取超额利润,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限制市场竞争的一种垄断联合。

  价格卡特尔的实质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往往将组织或行业面临的困难转嫁给消费者,既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又干扰了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在本质上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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