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去年以来,随着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部分出口货物由原来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印发《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出口免税货物的管理,并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试行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从事免税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1.0版》进行免税申报、核销。
根据《办法》的规定,可以按照规定免税的出口货物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免征增值税货物、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免征消费税货物、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货物,以及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卷烟、含金产品等免税货物的管理和操作,按其现行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要免税需先进行资格认定
《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部门(或受理窗口)提交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各基层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税人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格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口免税货物的免税手续。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按规定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
此外,《试行办法》还明确,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并将内外销货物分开记账,单独核算。纳税人发生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应将委托代理出口业务与本企业自营出口业务分开核算,并建立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明细账。受托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其主管退机关或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
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及程序
根据《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持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出口发票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先办理免税申报的备案,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持相关资料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录入免税申报明细表.xls形成电子数据进行免税申报,基层局退税部门在接到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后,读入《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进行受理。纳税人应于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的次月纳税申报前,凭以下资料向所在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1、出口货物销售合同;
2、出口货物销售发票;
3、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四联,第一联企业留存,第二联用于免税核销,第三联交征税机关用作免税证明,第四联退税部门留存)。
二、基层局退税部门对《免税申报表》审核签章后,将第四联留存,作为备案台账,第一至三联交纳税人,纳税人凭第三联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出口货物免税的核销,《试行办法》明确,纳税人应按月收齐免税核销资料后,认真填写《免税申报表》第一、二联的免税核销部分内容,并录入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xls形成电子数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以下资料及免税核销电子数据向基层局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基层局退税部门在对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同时将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退税部门按照三级审核原则对单证、信息审核合格的,在《免税申报表》及《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签注审批意见,对出口货物免税予以核销,留存《免税申报表》的第二联,第一联退还纳税人。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优化出口企业的办税程序,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及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流程进行了修改。
根据文件的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各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下同)一律向其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出口企业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时,除提供文件规定的书面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必须附送新版的《济南市国税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或《济南市国税局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以及电子数据和申请延期理由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