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原则、条件及有效期等问题。广东国税局表示,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原则上一年一次,逾期未补办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据介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首次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前完成上年年度申报及备案工作。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凡属广东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帐册不健全,未能如实准确反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
根据《通知》的规定,凡申请备案小型微利企业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数额确定。
“从业人数”是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的人员等,按企业每月工资表中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确定。年度从业人数=(1月份从业人数+2月份从业人数+……+12月份从业人数)/12;对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期进行计算。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原则上一年一次。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当年度以后申报预缴期自行改按25%的税率累算缴足应预缴税额。
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通知》最后强调,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2008年度申报时办理备案手续;没有确认的,应在2008年9月30日以前,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的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