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8年修订版)》(简称修订版规程)(),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个体停业和复业)的核准等16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修订,其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尚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据悉,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规定的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变动情况,在向全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青岛市国税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7年版)〉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208号)进行了修订。
根据《修订版规程》的规定,此次修订后的文稿共有16个项目。在2007年版原46个项目基础上,修改了16个项目,即本修订文稿目录所列内容;取消了26个项目,包括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审批;对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的审批;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的审批;对外国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对外国企业持有我国企业债券而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给予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核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待遇认定管理;外国企业享受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税待遇认定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的审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的审批。
另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的核销,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离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等5个项目尚待上级机关明确。
本规程所列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中的2个项目,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市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相关规定。在总局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按市局规定办理。
《修订版规程》还指出,下一步,青岛国税还将对审批规程进行不断更新、调整合完善,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政策变动情况,增加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改进现行备案管理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管理方式;对出口退税项目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改进;将目前各个项目各自的责任归属进行整合,改由统一的责任追究办法或执法责任制考核;适时增加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动态管理等内容。
《修订版规程》修订的16项行政审批事项内容如下:
一、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个体停业和复业)的核准
二、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六、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福利企业除外)审批
八、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九、对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
十、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
十一、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审批
十二、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十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十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十五、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十六、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