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普通发票的管理需要,北京市国税局调整了普通发票的版面,增设《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3种万元版,将《北京市汽车维修发票》、《北京市修理修配业发票》改为千元版。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明确了相关事项。
除对发票版面进行调整之外,《通知》还就领购发票、印制冠名发票以及发票的日常监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自2008年7月16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限版限量分类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北京市各地区国税机关应参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分行业、分经营规模,严格核定领购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及纳税人月发票最高持有量及领购发票次数。普通发票由税务所核定,征收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在普通发票的领购方面,对于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原则上只核准1本。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对申请前3个月(不足3个月按实际经营期限)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抽取部分开票信息进行核对,对核查无问题的依照经营情况重新核定月发票最高持有量及领购发票次数,实行按次限量发售。对偶然发生大宗的经营业务,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实行一次性增版、增量处理,该宗交易的发票开具完毕后,按原核定标准发售发票。
纳税信用A级企业及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最大购票量应控制在3个月使用量范围内,此类单位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1年使用量范围内,其他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半年内。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恶意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应依照规定处罚,同时对该纳税人今后三年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通知》明确,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发售发票管理。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原则核定十万元版以下发票,并采取发售发票采取即时验旧的方法,对一般纳税人采取定期验旧的方法。
对于冠名发票的管理,《通知》明确,对符合印制冠名发票并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应参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分行业、分经营规模,严格审批印制冠名发票的最大开票金额和数量,并指派专人利用数据平台对冠名发票使用情况与其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比对。
普通发票的定期专项检查主要参考六类情况
《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监控检查,结合下列六类情况定期确定一定比例纳税人进行专项检查:
(一)对使用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注册地址或同一经营地址的纳税人;
(二)对经营活动场所不固定或租借在宾馆、招待所、写字楼、居民住宅的纳税人;
(三)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不固定;
(四)营业额较大,但长期低税负或零税负;
(五)申报数额小、领购发票频繁,开具金额小;
(六)使用外地身份证明注册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