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记者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中获悉,包括商品代码为5004000000-5007909099蚕丝等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从今天起由11%提高到13%,同时,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也提高到11%。
根据通知规定,本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范围包括丝绸、毛纺织品、麻纺制品、化纤长短丝、絮、毡、无纺布、针织服装、梭织服装及其附件、针织物及其附件和部分其他纺织织物。这一调整,使得国内纺织行业的出口退税政策再度回复至两年前的水平。2006年9月15日,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11%。2007年7月1日,服装、鞋帽、箱包出口退税率亦由13%下调至11%。
据悉,今年以来,由于人民币升值、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方面影响,纺织业利润大幅下滑。据发改委经济运行局统计,2008年1-5月,纺织行业累计亏损额达99.58亿元,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了29.72亿元,同比增幅高达42.54%。为此,纺织行业纷纷游说政府部门,要求通过上调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手段“救市”,否则一旦行业大面积停工或者破产,可能对就业产生不良影响。其中,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希望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上调两个点至13%,服装出口退税率上调两个点至15%。而中国纺织进出口商会提出,对于纺织服装最好能够保持“不征不退”,即将出口退税率上调到17%。经过几个月密集调研讨论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终于将调整力度确定在上调两个点。
此外,通知还取消了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通知明确,上述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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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发展出版社副社长倪红日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与政策的选择谈了自己的看法。
倪红日说,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不同,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具有短期政策杠杆的作用,制度的弹性相当大,无论是制度还是政策,变化和调整都比较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比较大的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基本上都是随着经济波动而出台的。当经济增长减速、外贸出口增长速度下降时,国家往往采取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1997年~1998年的调整就是比较典型的实例。当经济增长过快、外贸出口速度过快、外贸顺差比较大的时候,国家又采取降低出口退税率的政策。2006年~2007年的调整就是如此。据统计,1985年~2007年12年中,纺织品出口退税率大的调整有12次,几乎平均1年1次。在经济波动时,国家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更加频繁。由此可以看出,与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相对比较固定的出口退税制度不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有自己鲜明特点的,出口退税制度和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比较明显。
倪红日介绍说,对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制度,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第一种主张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出口商品零税率的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这种观点有两个要点,一是零税率,征多少税退多少税;二是出口退税制度应该是稳定的,起码是相对稳定的,不能随着经济形势的波动而波动。第二种观点主张完全取消出口退税制度,因为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财政支出造成太大压力。第三种观点主张我国可以不实行出口商品的零税率制度,理由是我国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如果实行零税率出口,与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制的国家相比,出口商品中的含税成本明显偏低,会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出口商品不采取零出口税率,也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倪红日表示,出口退税作为企业经营成本或者收益的一个重要外部影响因素,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对于与外贸相关企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客观上政策效应也比较明显。对于外贸依存度比较高的国家,出口政策和制度调整,通过对外贸出口的影响,也会传导给整个社会的总供求,从而对整个经济的增长与稳定产生影响。但这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逻辑推导,它的政策效应究竟多大,目前还缺乏量化的深入分析,但是效应肯定是比较明显的。
倪红日说,当前,我国出口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人民币升值了20%多以后,一些行业的经营状况越来越不好,有的已经面临生存考验。据媒体报道,纺织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受到明显影响。一些中小纺织企业由于人民币升值和原材料、人工成本上涨等原因,利润急剧降低,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大面积停产,甚至倒闭。在这样的背景下,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呼声很高。但是,在如此情形下,进行政策的选择也是比较困难的。有人主张,不能调整出口退税政策。这样,可以让广东等发达地区的企业向省内外不发达地区转移。如果把出口退税率提高,企业的改革压力就减小了,进行转移的动力也减小了。还有人主张,提高出口退税率,以免出口额下滑对宏观经济造成过大影响。究竟是提高出口退税率,还是逼迫发达地区企业向低成本的西部地区或者国家进行梯度转移?倪红日个人认为,从总体来看,政府应该看下半年总体经济增长形势,如果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比较明显、带来的失业问题比较严重,就要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的选择要兼顾两点:一是适当给企业压力,让企业进行产业重组,促使产品升级;二是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稳定的需要。
倪红日认为,今后,我国应该坚持浮动汇率、稳定税制的原则,以市场调节为主、政策调控为辅。汇率是外币的价格,即使是实行有管制的汇率制度,也应该是在市场调节基础上的适当管制。从根本上讲,汇率应该以市场的调节为基础,根据供求状况经常浮动。在我国,汇率应成为外贸进出口调节的主要政策工具。税制应该是中性的和基本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也是如此。这样才能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如果税制经常处于波动状态,那么企业的经营预期就更加难以确定,而且税率的变化会加大市场波动的幅度,产生叠加或者扭曲市场信号参数的效应。当然,不排除在十分必要时,调整税收制度,以影响市场调节和企业行为。倪红日说,由于我国税制体系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不采取零税率的出口退税政策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应该合理确定一个适宜的出口退税率,并尽可能地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