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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经营性高速公路以分解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1
  本网讯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鉴于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财务核算具有上述特殊性,在征收营业税时应以公司分解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据介绍,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在票据中所反映的数据包括代收的县乡公路建设费和交警费,全额上交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每月将通行费收入进行分解,即将县乡公路建设费和交警费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剩下的收入划入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凭收入划拨单核算营业收入,并将营业收入按通行里程进行分解。鉴于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财务核算具有上述特殊性,在征收营业税时应以公司分解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通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核算地的规定税率。

  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向有关市州局的纳税申报实行邮寄申报方式,鉴于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收入划入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有一个过程,因此于次月10日前进行预申报,年终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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