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目前不少企业都很关心,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按原规定执行,还是不得合并缴纳?
近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文件规定,明确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称,不同于旧税法采用“独立核算”的标准来界定纳税义务人,新税法以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同时新税法对汇总纳税作了新的规定,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下半年至今很多企业就其汇总(合并)纳税问题向总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等若干文件,分别就有关企业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纳税问题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