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落实《》()文件精神,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文件《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将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规定,从2008年7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有关企业,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三)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四)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五)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
(六)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另外,通知还规定,为支持灾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从2008年7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将四川、甘肃、陕西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