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7月30日明确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五方面税收政策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再次制定并下发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作为国家减轻灾区企业负担、促进灾区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重要税收政策措施之一,从今年7月1日起,在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的51个县、市、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据了解,这次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51个受灾严重的县、市、区,包括四川省汶川县、北川县、青川县等10个被列为“极重灾区”的县和市,以及四川省理县、江油市、甘肃省文县、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等41个被列为“重灾区”的县、市、区。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特定行业为主的纳税人,将无法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从事特定行业为主的企业,是指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企业。
暂行办法规定,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项目中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上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8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扣除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总机构在受灾严重地区,由总机构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总机构不在受灾严重地区,由总机构购进并用于受灾严重地区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五种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纳入这次增值税扩抵政策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据了解,此次享受增值税扩抵政策的地震受灾严重地区51个县市区,是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5市盟之后,第四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改革试点的地区。和以往试点办法相比,此次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改革试点办法更加规范,政策力度更大,其具体调整和完善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取消增量限制,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取消行业限制,除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外,其他行业全部纳入试点改革范围;将计算退税办法调整为正常抵扣办法,不仅更加规范,同时也便于征纳双方操作;对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
另据了解,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工作部署,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的具体方案和办法。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既是促进汶川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也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前又一次重要的改革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