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办理外省市注册会计师转入协会过程中存在的人事档案存放及转档的难题,近日北京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各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二)>的通知》(),提出北京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指出,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保证“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职挂名”的前提下,在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办理外省市注册会计师转入时,申报人的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全国各省市的人才交流中心。其中对申报人的人事档案未存放在北京市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
2、申报人个人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在外省市缴纳的附申报所报销凭证);
3、申报人近期通过事务所代扣代缴的个人完税凭证;
4、事务所关于申报人员在本所专职执业的保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