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北注协:办理外省市注师转入 档案可放全国人才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8

   本网讯 为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办理外省市注册会计师转入协会过程中存在的人事档案存放及转档的难题,近日北京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各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二)>的通知》(),提出北京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指出,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保证“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职挂名”的前提下,在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办理外省市注册会计师转入时,申报人的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全国各省市的人才交流中心。其中对申报人的人事档案未存放在北京市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

  2、申报人个人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在外省市缴纳的附申报所报销凭证);

  3、申报人近期通过事务所代扣代缴的个人完税凭证;

  4、事务所关于申报人员在本所专职执业的保证函。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