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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跨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出台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8

  本网讯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做好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实行“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共计六章三十六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所称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山东省(含青岛市)境内,且跨市(指设区的市)设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主要内容包括:

  税款预缴

  《办法》指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本办法,实行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二级分支机构,同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级分支机构一经确定,当年不得变更。 总分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在青岛市境内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除上缴中央60%外,其余部分的分成比例按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分摊税款比例

  《办法》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或某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机构营业收入/总分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机构工资总额/总分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指需要就地预缴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办法》强调,总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将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上半年、下半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下发各分支机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将企业税款分摊比例,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备案。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由总机构统一汇缴;从第二年起,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以上年三因素参与分摊;从第三年起,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就地缴纳。

  汇总清算

  《办法》规定,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总机构负责汇算清缴。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境内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确定应补缴(退)税额。

  特殊企业

  《办法》特别指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跨市生产经营煤炭企业、山东中烟工业公司、跨市经营电力生产企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山东省新华书店、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根据具体规定处理。

  《办法》提出,总分机构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总分机构所在地就地入库,其中60%缴入中央国库,8%缴入省级国库,32%缴入市及市以下国库。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企业在同一市(指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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