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鲁政字[2008]171号),调整了山东省济南等14市工矿区征税范围,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此次调整,按照《工矿区征税范围表》执行。同时,对这次调整征税范围的工矿区同时开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