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财政部日前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专项资金的主要补助范围有八项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推进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积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和扶持。补助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具体包括以下八项:
(一)地方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二)地方博物馆维修改造、改善陈列布展和馆藏条件;
(三)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
(四)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目创作等;
(五)地方体育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等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六)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七)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
(八)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专项资金每年全国人大会召开后下拨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专项使用,《暂行办法》要求,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和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应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申请该项资金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二是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三是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地方财力和文化体育与传媒财政投入状况、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数量和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大型项目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另行下达。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省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省(区、市)县级及县级以上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台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基础数据库,制定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并结合地方财力确定年度备选项目,报财政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列入备选项目。
地方特色剧团维修购置、优秀剧(节)目创作以及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申请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确定备选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其他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大型项目或重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专项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财政部将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地方项目库。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加强管理。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进行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设备购置和设施维修等方面的支出。
此外,对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