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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鼓励出口 七类外贸企业可以“先退税后核销”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13

  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江苏省国税局获悉,为了鼓励外贸企业出口,为支持和促进省内外贸出口,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七类企业施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同时可以享受退税指标优先满足等待遇。

  据介绍,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是指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凭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企业账面实现的出口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应退税款后即先行办理退库手续,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申报退税所需要的凭证后再办理正式退税申报手续,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冲减核销已退税款的管理办法。

 

  结合江苏省实际,江苏国税划定了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主要有七类:

 

  1、符合文件规定的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范围的出口企业;

  2、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

  3、生产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生产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

  4、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

  5、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的大型出口企业;

  6、收购本省范围内企业生产的船舶出口的外贸企业;

  7、当地重点扶持的出口企业。

  根据办法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此外,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企业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此外,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可同时享受退税指标予以优先满足;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6个月申报等优厚待遇。

 

  全面实行出口企业免于提供或出口企业留存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的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出口收汇核销单全部留存企业备查,免于提供。同时对分类等级为A、B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办法,平时不对审出口收汇核销信息。对A类企业实行出口凭证留企业备查,凭申报退税的电子数据审核审批退税,对B类企业采取简化审核程序,事后抽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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