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年来,部分农村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强化了村级财务管理,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并下发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相关事项。为消除“白条”入账的现象,财政部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农村商用票据、报销表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等。
据《指导意见》介绍,代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财政部统筹、指导。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代理服务工作的具体落实,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代理服务工作开展的具体实施办法。
代理服务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的形式,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即各代理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各行政村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其资金由代理机构根据自愿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段)、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代理服务机构可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与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在人员构成上,《指导意见》明确,代理服务机构原则上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组建,设总会计1人,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若干人,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发放备用金,审核报销票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的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担任代理服务机构总会计的人员应当熟悉农村财务工作,并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中介机构承担代理服务工作的模式。
农村开展代理服务后,代理服务机构在受理村报账员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凡符合村财务预算内容,手续、印信齐全,凭证合规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为此,《指导意见》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票据的管理工作,规范票据的使用,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农村商用票据、报销表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等,消除“白条”入账的现象,有效控制村级债务的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