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
《意见》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灾区“三农”的信贷支持。
降低地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意见》提出,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2008年安排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如有需要可再适当增加。对灾区金融机构继续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适当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
《意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
此外,《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要加快整理核实灾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及企业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