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称,自2008年8月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2007年第1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据悉,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6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