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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年内未被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不再进行处罚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14

  本网讯 近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各种规定进行解释明确。
 

  《实施办法》分总则,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征收管理处罚,发票管理处罚,偷、逃、骗、抗税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执行以及附则七个部分。凡依法由青岛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据介绍,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其他规定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顺序适用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得引用本办法作为依据。

 

  《实施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对于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对于同一事项新法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法的一般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即使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可以给予两次以上其他处罚种类或者一次是罚款另一次是其他处罚种类并处的行政处罚;在确定罚款处罚的数额时,应当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处罚幅度,按照较高幅度确定一次罚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依法给予罚款的,税务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

 

  此外,《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税务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十五项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税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十五项:

  (一)违反税务登记、账簿管理、纳税申报等税务管理规定的;

  (二)虚开、伪造、擅自制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骗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以及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不缴、少缴税款或者非法获取税款的;

  (四)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税款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七)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

  (八)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九)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十)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十一)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十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故意帮助税务违法当事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和处理的;

  (十四)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实施办法》对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征收管理处罚进行了细化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划定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简易程序的处罚和文书的制作、送达、执行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检查等部门负责;组织案件听证、一般程序处罚的审理及相关决定书的制作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内设的税政法规部门负责,市稽查局由审理部门负责。

  青岛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管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市稽查局重大税务案件处罚的审理和处罚的听证以及对市稽查局复查案件处罚的立案、调查、审理和处罚的听证工作;

  (二)市稽查局负责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执行工作;负责市国家税务局复查查结处罚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结案件复查处罚的立案、调查、审理和听证工作;负责本局查结处罚案件的听证和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三)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局税务征收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负责本局日常检查税务违法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执行工作;法规部门负责本局重大税务案件处罚的审理和本局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本局税务违法案件处罚的听证和本局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负责以本局名义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工作。

  (四)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局税务征收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负责市稽查局复查本局查结处罚案件的执行工作;法规部门负责本局稽查局重大税务案件处罚的审理和本局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本局税务违法案件处罚的听证和本局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负责以本局名义制作(2000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工作;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分局可以以自己名义制作2000元以下(包括2000元以下一般程序的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施办法》最后明确,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若干办法和规定的通知》(青)文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暂行办法》予以作废。该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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