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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09年起涉税鉴证业务必须由注册税务师出报告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14

  本网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称,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凡涉国家规定的税务事项,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由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需要由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

  (四)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由于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因此,《通知》要求,对于未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公告制度和备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通知》强调,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要对鉴证报告进行审查,对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对不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不予承认;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涉税鉴证报告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鉴证项目以及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此外,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或指定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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