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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区08年补助人均涨一倍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15

  本网讯 在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顺利启动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要求2008年扩大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在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根据《通知》的规划,到今年底,我国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的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50%左右。在坚持个人(家庭)缴费的基础上,2008年政府对试点城市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不低于人均40元提高到不低于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40元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同步提高。对2007年已开始试点的城市,财政负担确有困难的,提高补助标准可以分两年到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向困难市县倾斜。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基金运行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探索建立保险信息社区公示制度,公开居民参保、缴费、补助及报销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社会监督。要强化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加强对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进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在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社区首诊和转院审批制度,引导居民到社区就医。积极探索和推广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及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切实控制医药费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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