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新疆区地税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新疆区招商引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的问题。
通知明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对有关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政策中的审核权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各地接此通知之前已上报区局,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区局也不再审批,具体审批由各地按《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办理。
据悉,按照文件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0]83号、区局以新地税二字[2001]2号转发)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2]29号、区局以转发)规定,需要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此外,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因此,自治区招商引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减免车船使用税的条款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