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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企业所得税法》需增强可操作性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20

  曾参与《企业所得税法》研究、制定工作的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认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半年之际,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评价这部法律。

  刘剑文指出,这部《企业所得税法》有很多亮点:第一,它明确了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这与过去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相比是巨大的进步;第二,它在科学、规范征税方面,增加了很多新规定;第三,它确定了一般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高科技企业15%的三档税率制度,符合国际惯例;第四,税收优惠政策从过去的以地区性优惠为主改为现在主要以产业优惠为主,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的产业政策;第五,国家借此建立了体系化、规范化的反避税制度。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体现了很多新的理念。首先是平等的理念。过去的税法内外有别,新税法内外一致,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里也有体现。其次是利益协调的理念。这部《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非常不容易,其间有多种利益进行博弈,其中包括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博弈,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博弈,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国家与纳税人的博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博弈。在讨论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多种利益充分博弈,并最终得到了协调。

  对于这部法律的实施成效,刘剑文认为,应该综合考虑不同的因素,才能作出客观的评价。

  一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多少问题。他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在特定的时间内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比如,去年实现的一些收入,今年上半年正好体现出来。《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效果,不能仅仅以目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多少来评价。美元贬值、人民币升值、美国次贷危机都会影响到我国企业。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在美国买了很多债券,其收入和所得税肯定会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近期不断上涨的油价,使企业成本增加。今年我国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年初的雪灾、不久前的水灾,以及股市的大幅下跌等,都会对经济和企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假如下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减少,我们就要分析是不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本身引起的。

  二是法律效果的滞后性。近几年,税收收入每年都以1万亿元左右的规模增长,除了经济发展以外,制度建设是很重要的因素。但是,制度建设在短时间里不容易看出成效,其有滞后性。我们评价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的成效,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一部好的法律,2年~5年以后才能显现出成效。

  三是不能以某些企业为标准来判断法律效果。一部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给所有领域、所有部门、所有行业都带来效益。只要大部分企业税负减了,大部分企业认为是好的,《企业所得税法》就是一部好的法律。

  刘剑文还特别强调,在整个税法体系里,应该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法律法规的关系,综合评价这部法的实效。

  谈到这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刘剑文说,《企业所得税法》是比较抽象的,很多规定需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化。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是比较抽象,有些规定操作起来很困难。其中的问题主要包括:

  《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衔接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20%、15%,《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35%,最低为5%。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条例》是对所有内资企业适用,后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出现了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双重征税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税率、税负降了,却可能出现另外一个问题———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反而重于企业,这是现在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与资本市场相关的规定缺失问题。重组、并购过程中,企业税收怎么收,基金分红的免税,是以基金作为纳税主体,还是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这些问题都应该有法律规定。由于资本市场所得税问题非常复杂,当初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很多专家认为,应针对资本市场税收专门制定一个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实施办法。所以,当时针对资本市场的三四十条法规没有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体现出来。现在,资本市场企业所得税制度要抓紧出台。不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很难通过重组、并购、相互持股等方式做大做强。

  医疗机构的所得税问题。我国把医疗机构分成两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现实中,区分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唯一标准是民办的还是官办的,民办的就是营利性机构,官办的就是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免税,营利性机构缴税。这就出现了问题,很多民办的医疗机构收费比官办的低,却反而成了营利性医疗机构。

  费用扣除问题。很多人关心广告费用扣除问题。在讨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时,最初确定广告费用允许企业扣除15%,当年扣除不了的往后结转。当时很多专家反对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因为不同行业对广告费用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广告费用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其实是一种资本支出,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有些消费行业企业的广告支出可能要占收入的40%~60%;另外有些企业不需要做广告,用不完15%的扣除额度;还有一些企业本来就应该禁止其做广告。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体现了专家的这种意见,但还有很多涉及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没出台,这也是存在的一个问题。

  此外,关于避税问题、避税港问题、资本弱化问题、一般反避税条款问题等,现在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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