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商务部起草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25日。
记者从商务部条法司获悉,《管理办法》明确,申请综合性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小于80%;非工程建设类单位还需最近3年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
《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