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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事项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22

  本网讯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为下一步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指明了方向。业内人士表示,该办法的实行将有效促进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

 

  据介绍,修订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要遵循相关程序。

  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重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管理办法》明确,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此外,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配合上述资产处置办法,财政部同时修订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明确,资产处置公告的内容和形式:应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

  资产处置标的(即截至公告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资产整体账面价值,下同)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只需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不需进行报纸公告。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资产处置标的超过5000万元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

  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7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至少1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至少15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超过10000万元的处置项目,至少2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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