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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加强物流业扣税运费凭证管理 20份以下须上报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8-22

  本网讯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就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若干问题给予解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在文件中明确,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和服务业跨越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其中“其他项目支出”包括: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务核算的,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转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承揽的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转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单独取得运输收入的,只扣减相应的运费。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的上述经营运费和仓储费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此外,物流企业在每月向税务机关报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时,要同时填报《营业税减除项目凭证信息采集表》及凭证复印件。当月营业税减除项目凭证在20份以上的物流企业,可不报送复印件,由税收管理员到企业审核凭证原件。

 

  文件同时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营业税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审核,对有可能存在问题的发票或凭证,要与发票管理部门或项关企业进行协查。对提供虚假发票或凭证的,不得从营业税计税额中减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相应货物运输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据悉,物流业是一个新兴业态。在现行征管制度下,物流企业分包运输和仓储业务,存在着事实上的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不利于社会资源整合和物流业发展。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这就是说,对物流企业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要改变原有全额征税的办法,实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在物流企业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企业身份难以界定的情况下,积极寻求个案确认的试点方式。在全国选取了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山西、北京.上海等10个地区,组织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物流业营业税政策调研。他们与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单位和部分专家进行了沟通,先后多次开展不断深入的研讨座谈。不仅讨论物流相关概念,还在试点方式确定后提出不同的实施方案。包括从行业协会评选的大企业名单和按照国家标准评级的企业名单中选取试点企业,依靠行业协会摸底推荐等办法,形成预备名单。然后,经国家发改委组织专家认定,实行网上公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发出》,在37家物流企业开始首批试点。在此基础上,于2007年1月31日发出》,再次公布了158家试点企业名单。这样,已有两批共195家企业开始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此举有效降低了试点企业税负,体现了国家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受到了业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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